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遵循电调(航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单个工程调度与多工程联合调度的关系,实现多目标协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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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