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干旱灾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统筹流域或者所辖区域内的水库、湖泊等所蓄水量,开展抗旱减灾供水调度,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需求。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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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