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干旱灾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统筹流域或者所辖区域内的水库、湖泊等所蓄水量,开展抗旱减灾供水调度,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需求。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发生干旱灾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统筹流域或者所辖区域内的水库、湖泊等所蓄水量,开展抗旱减灾供水调度,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