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蓄水和供水调度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实施,满足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要求,保障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安全。 汛末需要提前蓄水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状况、雨情、水情、汛情、咸情以及相关行业用水需求,在确保水库安全和防洪安全前提下,编制水库提前蓄水计划,按照调度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达不到要求时,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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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