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库水位汛前消落,应当与长江中下游防洪相协调,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明确的运行控制水位、时间节点等实施。消落进度不能满足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要求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水库水位汛前消落,应当与长江中下游防洪相协调,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明确的运行控制水位、时间节点等实施。消落进度不能满足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要求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