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调度影响范围不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调度影响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对流域供水、灌溉、生态、发电、航运用水影响较大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 流域供水、灌溉、生态、发电、航运等对控制性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的调度运用无特殊要求时,由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调度规程和调度方案等负责调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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