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实施水资源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需要转入防洪调度的,按照防洪调度的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实施水资源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需要转入防洪调度的,按照防洪调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