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实施水资源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需要转入防洪调度的,按照防洪调度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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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