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七条

泵站、水闸的防洪调度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一)长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需要控制运用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统一调度; (二)其他情形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调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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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