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一)荆江分洪区的运用,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二)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者由长江水利委员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蓄滞洪区启用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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