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一)荆江分洪区的运用,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二)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者由长江水利委员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蓄滞洪区启用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防洪调度
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一)荆江分洪区的运用,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二)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者由长江水利委员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蓄滞洪区启用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人员安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