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长江流域防洪调度应当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确保水工程安全前提下,通过河道湖泊泄水、水库群拦蓄、蓄滞洪区运用、泵站和水闸控制运用等措施,实现流域防洪目标,提高整体防洪效益,兼顾水资源综合利用要求。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防洪调度
长江流域防洪调度应当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确保水工程安全前提下,通过河道湖泊泄水、水库群拦蓄、蓄滞洪区运用、泵站和水闸控制运用等措施,实现流域防洪目标,提高整体防洪效益,兼顾水资源综合利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