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十条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入联合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名录; (二)防洪、水资源、生态等调度的原则、目标和调度方案; (三)水库、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的调度方式和调度管理权限; (四)监测计量、信息报送和共享要求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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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