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信托公司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