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的,信托公司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的,信托公司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