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第六十四条信托公司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