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六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其中,关于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的任职资格许可应在征求银保监会意见后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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