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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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