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信托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两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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