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实质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五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实质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