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监管评级良好;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六)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的信息系统; (七)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八)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九)申请开办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