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的开展外汇业务的经历; (四)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2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九)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十)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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