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信托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