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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