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银保监局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监分局决定的,应将决定同时抄报银保监局和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银保监局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监分局决定的,应将决定同时抄报银保监局和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