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变更名称,由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银保监局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监分局决定的,应将决定同时抄报银保监局和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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