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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