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