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