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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