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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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