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