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