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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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