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