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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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