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