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