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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