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