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