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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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