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积极主动向患者、家属及社会广泛宣传,鼓励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提升群众对无偿献血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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