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积极主动向患者、家属及社会广泛宣传,鼓励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提升群众对无偿献血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