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