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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