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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