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