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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