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C,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C。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C,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C。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