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C,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C。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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