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