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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