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