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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