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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