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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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