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

第九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当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形成制度。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