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开发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的业务建设,并确定其接收档案的范围。 4.负责对全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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