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开发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技术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奖励。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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