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总档案室,具备条件的应建立档案馆,保管开发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开发区各入区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室,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