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总档案室,具备条件的应建立档案馆,保管开发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开发区各入区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室,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